假如我今天在路上,看到了一個阿宅讓我感到十分噁心,於是我報警抓他。
然後他就被政府易科罰金了。罪名性騷擾。
阿宅感到十分不爽,因為他只是在路上走而已,沒想到政府說,我不管你有沒有騷擾的意圖,你長的噁心,走在路上有人覺得不爽,那就是犯罪事實,就是騷擾。
「你的存在就是一種性騷擾。」
請問這位阿宅可以怎麼做?
如果用我們偉大的衛生局邏輯,不能怎麼做。這裡有一隻死蒼蠅,你給我吞下去。你覺得自己長的還行,但衛生局覺得你長的噁心,你就是長的噁心。開罰。
現在的粧廣就是這個邏輯,有人舉發某篇文章是廣告沒有妝廣核可,衛生局接到了舉發後,挑出一段有爭議的話,就可以罰錢。
廠商說灣甕阿逮玲,這不是廣告,這是一篇用戶心得,不是花錢寫的,不是廣告。
部落客說這是我自己買的商品,自己的心得,我寫心得為何要被罰錢?
小編說我只是在公司的粉絲團宣傳開發中新品,東西都還沒做出來、還沒上市怎麼申請妝廣? 你現在告我違反粧廣有意思嗎?
這是衛生局的人跟我說的話: 「你怎麼認定這篇文章不是重點,衛生局認定是廣告就是廣告,衛生局認定違反粧廣就是違反粧廣。」
營利事業有原罪,商品有原罪,只要是牽扯到錢無條件有錯,社會價值觀會先判廠商敗訴。
有人檢舉就一定要找人來判罪的做法是有點鄉愿,但要不是有心人士嫌世界太平靜去檢舉,衛生局沒有這麼閒每天都在追蹤誰違反粧廣。
然後冤有頭債有主,到頭來還是那些想搞事的競爭對手阿,我超你馬的台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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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妝品大公司DHC不爽被罰,申請大法官釋憲,新聞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,宣告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。大法官認為,事前審查制度限制廠商的言論自由,已逾越必要程度,不符憲法比例原則,還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,即日起失效。
歐耶~ 這是說以後化妝品廣告不用送審等那21天花那5000塊的審查費了,再也沒有廣告內容不符合妝廣這條罰則了,BUT! 不實廣告跟誇大效果跟涉及醫療的用字還是會被罰錢的,慎之戒之!